中国黄金柜姐诱导我用2.33g的金手链换取一口价才1.09g的金戒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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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黄金客服
- 生产日期问题,虚假宣传,价格纠纷
- 赔偿
- 1439元
- 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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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7月6号下午7点左右,在中国黄金时代城店,(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涧塘地铁口4号口出门步行180米)拿自己网购的2.33kg的金手链去换款式,我一直说明情况我要换取克重的金戒指,柜姐一直推荐换取一口价,并且一直在说一口价的好处,并且在这个过程中拒绝我提出的想称重戒指克重三四次,并且口头告知我一口价的戒指应该有2g左右,在我被他们诱导换取一口价戒指之后,我再次提出称重,仍然拒绝,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第2条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真实情况的知悉权!诱导我换取了一口价黄金,其行为存在欺诈,诱导消费者消费(当时柜姐有送一个玻璃杯回家之后坏了第二天我拿去更换,这时候我再次提出称重,才得知我的戒指有1.09g,她们诱导我亏了1.24g黄金) 在我发现克重不对之后我提出跟柜姐说按照我手链的回收价加钱换取按照克重的戒指,一开始柜姐同意了,但是过了几分钟又拒绝了我这个请求,我去店面沟通她们还要求收取我30%的折旧费 并且没有开具发票,有偷税漏税的风险,只给我开具了质保单,并且质保单上也没有写明克重 (1)隐瞒金饰克重,非法计量!违反《价格法》明码标价规定。购买时询问了克重,柜姐未告知,克重标签那页也是折叠在里面看不见 质保单上面也并未标明克重。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明码标价”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未注明商品有关的重要信息属于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 的违法行为。克数属于规格,是明码标价的一部分,只标价格不标克重相当于“标价”但未“明码”。 (2)诱导消费。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款,“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属于不正当价格行为。 (3)未主动开发票,购买后只给了价签和质保单!没有主动开票,只要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关系成立,商家就必须主动给消费者开具发票,这是商家的法定义务,该店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诉求:我要求退款我手链的回收价格,或者按照手链的回收价格我加钱购买克重的饰品 我有在店面聊天录音作为证据,并且店面的监控也可以看到她们拒绝我提出的称重戒指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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